新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用途 | 替代措施 | 备注 |
1 | 弃婴捡拾证明 | 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被捡拾弃婴(儿童)户籍登记 | 无 | 县级 |
2 | 房屋所有权证、其他合法证明、户口簿 | 出租人办理治安登记 | 无 | 县级 |
3 |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无 | 市、县级 |
4 | 省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公安部批准文件和省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 | 申请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 无 | 市、县级 |
5 | 无犯罪、涉恐、吸毒记录证明 |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 无 | 市级 |
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 | 无 | 市级 |
7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 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时证明技术负责人从事技术管理经历 | 无 | 市级 |
8 | 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证明 |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 无 | 省、市、县级 |
9 | 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协议或证明 | 申请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 无 | 市、县级 |
10 | 争议林地情况证明 | 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 政府部门主动核查 | 省级 |
11 | 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时,需要提交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测绘资质时,不再提交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 | 省级 |
12 | 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时,需要提交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时,不再提交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 市级 |
13 |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需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时,不再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 省级 |
14 | 测绘仪器检定证书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需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经省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不再提交经省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 省级 |
15 |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需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时,不再提交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 省级 |
16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双方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市、县级 |
17 |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宅基地及房屋合法取得和房屋产权情况证明 | 申请确认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时,需要提供由农民集体出具并公告无异议的宅基地及房屋合法取得和房屋产权情况证明。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了解房屋产权是否有变化情况。 | 市、县级 |
18 | 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 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需要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出具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了解权属有关情况。 | 市、县级 |
19 | 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 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证明。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村委会了解土地权属的历史和现状等情况。 | 市、县级 |
20 | 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需要提供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 | 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 | 省、市、县级 |
21 |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 |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时,需要提交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证明申请单位的真实性。 | 无 | 省、市级 |
22 | 身份证明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省、市、县级 |
23 | 结业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无 | 省、市、县级 |
24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省、市、县级 |
25 | 毕业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省、市、县级 |
26 | 预备技师证书 |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 可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省、市、县级 |
27 | 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省、市、县级 |
28 | 证书遗失作废的登报声明 | 申请补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无 | 省、市、县级 |
29 | 身份证件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省、市、县级 |
30 | 申请更正信息的证明材料 | 申请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 |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省、市、县级 |
31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 省级 |
32 |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证明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通过网络核验。 | 省级 |
33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省级 |
34 | 职业资格证书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省级 |
35 |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证明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通过网络核验。 | 省级 |
36 | 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证明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通过网络核验。 | 省级 |
37 |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证明 | 申办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网络核验。 | 省级 |
38 | 身份证复印件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无 | 省、市、县级 |
39 | 护照复印件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无 | 省、市、县级 |
40 | 教师资格证明 |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可通过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通过网络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 省级 |
41 |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工伤登记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省、市、县级 |
42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办理工伤登记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省、市、县级 |
43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 办理工伤登记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省、市、县级 |
44 |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办理工伤登记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省、市、县级 |
45 | 用人单位意见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无 | 省、市、县级 |
46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 辅助器具更换申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省、市、县级 |
4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无 | 省、市、县级 |
48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市级 |
4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 | 无 | 市级 |
50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省、市、县级 |
51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伤残待遇申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 省、市、县级 |
52 | 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验 | 省级 |
53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验 | 省级 |
54 | 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复印件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 | 无 | 省级 |
55 | 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证明 | 港口经营许可 | 无 | 市、县级 |
56 | 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验 | 省、市级 |
57 | 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验 | 省、市级 |
58 | 申请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证明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通过部门间内部核查 | 省级 |
59 | 法人证书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通过部门间内部核查 | 省级 |
60 | 检测人员聘(任)用关系证明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提交在岗人员一览表 | 省级 |
61 | 典型报告及业绩证明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提交申请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及主要业绩一览表 | 省级 |
62 | 计量认证证书副本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提交资质认定/认可情况及证号 | 省级 |
63 | 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提交在岗人员一览表 | 省级 |
64 | 验资报告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 无 | 省级 |
65 | 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 无 | 省级 |
66 | 法人证书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 无 | 省、市、县级 |
67 | 计量认证证书副本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通过部门间内部核查 | 省、市、县级 |
68 | 检测人员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提交资质认定/认可情况及证号 | 省、市、县级 |
69 | 典型报告(包括模拟报告)及业绩证明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提交在岗人员一览表 | 省、市、县级 |
70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权属证明材料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提交申请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及主要业绩一览表 | 省、市、县级 |
71 | 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 |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提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 市、县级 |
72 | 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营业执照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 无 | 省级 |
73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分所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 | 无 | 省级 |
74 | 营业执照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名称变更 | 无 | 省级 |
75 | 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 无 | 市、县级 |
76 |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 |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 无 | 省级 |
77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补充申请: 1.申请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2.申请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3.申请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4.申请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5.申请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6.申请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7.申请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 8.申请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9.申请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10.申请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 11.申请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省级 |
78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药品补充申请: 1.申请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2.申请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3.申请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4.申请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5.申请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6.申请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7.申请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 8.申请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9.申请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10.申请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 12.申请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省级 |
79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备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省级 |
80 | 前次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委托配制申请续展)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81 | 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此事项,改为网络核查 | 省级 |
82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市、县级 |
83 |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84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85 | 药品GMP证书 | 中药品种保护申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86 | 再注册受理通知单 | 药品临时进口申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87 | 有效期内的注册证、批件或登记状态证明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88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89 | 药品生产许可证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注册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90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91 |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试验通知书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92 | 国家药监局出具的GLP资质证明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93 | 国家药监局出具的GCP资质证明或符合GCP要求相关材料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94 | 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证明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95 | 审批意见通知件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96 | 暂停临床试验通知书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97 | 注销上市许可批准证明文件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98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注册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99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100 |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101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102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注册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103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104 | 与前次《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105 | 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注册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改为内部核查 | 省级 |
106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省级 |
107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注册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省级 |
108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省级 |
109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中药品种保护初审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省级 |
110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省级 |
111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省级 |
112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省级 |
113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审批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省级 |
114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审批、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审批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省级 |
115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市级 |
116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 | 省级 |
117 | 新药证书 |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新药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 | 省级 |
118 | 新药证书 | 中药品种保护初审 |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取消“新药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 | 省级 |
119 | 条例施行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补办登记时提交的编制或工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 条例施行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补办登记 | 无 | 省、市、县级 |
120 | 基金会年度检查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同时提交的证明材料 | 基金会年度检查 | 只需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即可 | 省级 |
121 | 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 | 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 | 无 | 省、市、县级 |
122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 无 | 省、市、县级 |
123 | 申请开展儿童寄养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 | 申请开展儿童寄养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 | 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 | 省、市、县级 |
124 | 申请低保提交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 | 申请低保 | 个人声明加民政部门内部核实 | 县,乡镇街道 |
125 |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其本国承认其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材料 | 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 无 | 市级 |
126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证明材料 |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 无 | 省、市、县级 |
127 | 私自收养子女的国内公民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提交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 私自收养子女的国内公民在办理收养登记 | 无 | 县级 |
128 | 私自收养子女的国内公民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提交的经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的收养前子女情况的证明 | 私自收养子女的国内公民在办理收养登记 | 无 | 县级 |
129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且妻子死亡的,男方抚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提交的妻子死亡证明材料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且妻子死亡的,男方抚养人在办理收养登记 | 直接取消 | 县 |
130 |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时提交的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 | 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 当事人声明加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 | 县,乡镇街道 |
131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10周岁以上继子女提交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材料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10周岁以上继子女 | 现场询问被收养人意见并记录,请被收养人签字按手印 | 省级 |
132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10周岁以上内地子女提交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10周岁以上内地子女 | 无 | 县级 |
133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提交的与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 | 无 | 县级 |
134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提交的同意送养子女的证明材料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 | 无 | 县级 |
135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提交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材料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 | 无 | 县级 |
136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提交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 | 无 | 县级 |
137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残疾儿童提交的儿童残疾证明材料 | 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残疾儿童 | 无 | 县级 |
138 | 查验申请人申请撤销收养登记时提交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 | 查验申请人申请撤销收养登记 | 申请人声明加主管机关调查 | 县级 |
139 | 申请人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提交的收养登记或解除登记的查档证明 | 申请人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当事人声明加主管机关调查 | 县级 |
140 | 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省级 |
141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照确认。 | 省级 |
142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变更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根据营业执照确认。 | 省级 |
143 | 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 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无 | 省级 |
144 | 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 | 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上传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扫描件。 | 省级 |
145 | 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 | 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主管部门内部核查。 | 省级 |
146 | 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省级 |
147 | 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省、市级 |
148 | 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省级 |
149 | 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省级 |
150 | 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遗失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 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 省级 |
151 | 工程设计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工程设计企业办理跨省资质变更 | 无 | 省级 |
152 | 工程勘察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 工程勘察企业办理跨省资质变更 | 无 | 省级 |
153 | 工商营业执照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 通过网络核验相关信息 | 市、县级 |
154 | 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人办理发票真伪鉴定 | 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省级 |
155 | 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续 | 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 省级 |
156 | 营业执照 | 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需提供营业执照 | 不再提交。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替代 | 省级 |
157 | 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 | 纳税人办理软件产品、动漫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需提供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 省级 |
158 | 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相关材料 | 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时,根据不同情形,需提供车辆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 | 不再提交。根据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全面实现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部门间信息共享。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有关纳税业务以及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再需要提供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据此,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丢失损毁的,已无补办必要 | 省级 |
159 | 农村居民车船证明 | 纳税人办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减免车船税备案时,需提供农村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车船产权证(行驶证)。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省级 |
160 |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证明 | 1.农村居民等困难群体办理减免耕地占用税备案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2.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办理暂免征收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3.纳税人办理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纳税人办理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安置住房购买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5.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用于生活居住的,办理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租赁人个人身份证明 6.纳税人办理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金融机构单位性质证明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省级 |
161 | 不动产权属证明 | 1.纳税人办理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 | 不再提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省级 |
162 | 土地用途、性质证明 | 纳税人办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备案时,需提供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 省级 | |
163 | 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证明 | 1.纳税人办理免征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改造安置住房相关材料 2.纳税人办理免征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以及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契税、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材料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材料 | 不再提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省级 |
164 | 已缴纳印花税凭证 | 纳税人办理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备案时,需提供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省级 |
165 |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证明 | 纳税人办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备案时,需提供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方式由备案改为直接申报享受。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 省级 |
166 | 名称、地点变更证明 | 申请商用密码科研成果归属人名称变更 | 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 | 省级 |
167 | 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 申请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 | 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 | 省级 |
168 | 名称变更证明 | 申请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名称变更 | 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 | 省级 |
169 | 法人资格证明 | 申请商用密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审批 | 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 | 省级 |
170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质证明 | 申请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 | 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 | 省级 |
171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申请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及期满延续和注销 | 无 | 省级 |
172 | 法人资格证明 | 申请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 | 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 | 省级 |
173 | 经办人身份证明 | 申请商用密码产品出口许可及期满延续和注销 | 无 | 省级 |
17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及期满延续 | 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 | 省级 |
175 | 名称变更证明 | 申请电子认证使用密码许可证名称变更 | 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 | 省级 |
176 | 独立法人证明 | 申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测评机构审批 | 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 | 省级 |
177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 申请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定 | 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 | 省级 |
178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 申请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定 | 网络核验、部门间信息共享 | 省级 |
179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能力评估证明 | 办理跨区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备案 | 网络核验、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间信息共享 | 省级 |
180 | 医疗单位证明 | 小学学生因病休学 | 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 省、市、县级 |
181 | 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无 | 省、市、县级 |
182 | 学历证书复印件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无 | 省、市、县级 |
183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无 | 省、市、县级 |
184 | 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 | 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 | 改为居住证 | 省、市、县级 |
185 | 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 无 | 省、市、县级 |
186 | 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 无 | 省、市、县级 |
187 |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 省级 |
188 | 授权经营证明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不再要求提交 | 省级 |
189 | 生产许可证明材料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不再要求提交 | 省级 |
190 | 翻新、再制造业务证明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 省级 |
191 | 国际招标评标通知书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不再要求提交《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改为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 省级 |
192 | 财产公证证明、资金信用证明 | 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 | 无 | 省级 |
193 | 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 不再要求提交,改为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 | 省级 |
194 | 强制性产品认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 省级 |
195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 改为主管部门自行联网查询。 | 市、县级 |
196 | 赴国(境)外参展证明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 改为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 | 省级 |
197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不再要求提交,改为内部查询。 | 市级 |
198 | 法人身份证明 | 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时需提交 | 取消相关备案要求。 | 县级 |
19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 无 | 市级 |
200 |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无 | 市级 |
201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无 | 市级 |
202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铁合金) 2.申请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钨、锑、白银) 3.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原油、成品油) 4.申请出口配额(供港活猪) 5.申请出口配额(蔺草) | 无 | 市、县级 |
203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办理货物进出口许可证 | 无 | 省级 |
保留自设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区域 | 备注 |
1 | 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 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专用车辆办理禁行路段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 省、市、县级 | |
2 | 直系亲属证明 | 无偿献血者直系亲属用血报销时,自有证照材料等无法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应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 市、县级 | |
3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 | 市、县级 | |
4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市、县级 | ||
5 | 生产用水检查报告(使用市政集中式供水除外) | 市、县级 | ||
6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原件 | 申请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变更 | 市、县级 | |
7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原件 | 申请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注销 | 市、县级 | |
8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市、县级 | ||
9 | 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 申请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补发 | 市、县级 | |
10 | 损坏了的许可证或复印件 | 市、县级 | ||
11 | 户籍证明 | 办理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 | 省级 | |
12 | 曾用名(更名)证明 | 省级 | ||
13 | 死亡证明 | 省级 | ||
14 | 近3年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 哈尔滨市级 | |
15 | 营业执照 | 办理排污许可证 | 哈尔滨市级 | |
16 | 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的验收合格材料 | 办理排污许可证 | 哈尔滨市级 | |
17 | 营业执照 | 办理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时提交的材料 | 哈尔滨市级 | |
18 | 场地产权证明 | 办理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时提交的材料 | 哈尔滨市级 | |
19 |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办理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时提交的材料 | 哈尔滨市级 | |
20 | 养犬人身份证明 | 办理养犬登记 | 哈尔滨市、县级 | |
21 | 房产、房租租赁等居住场所证明 | 办理养犬登记 | 哈尔滨市、县级 | |
22 | 犬只免疫证明 | 办理养犬登记 | 哈尔滨市、县级 |